依法、科学精准防疫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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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问答,对《通知》出台的背景、优化和调整的具体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其中,为保障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通知》对整治层层加码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既不能随意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也不能随意扩大人员管控、社区封控、隔离转运范围。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等不科学做法。疫情发生地要分类有序做好外地滞留人员疏解,目的地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依法、科学精准防疫常见问题本文来源于正道心理正道心理-https://www.psyzd.com/16360.html

根据11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分类实施社区防控措施。本文来源于正道心理正道心理-https://www.psyzd.com/16360.html

高风险区实施区域封闭;低风险区是强化社会面管控,区域内各类人员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本文来源于正道心理正道心理-https://www.psyzd.com/16360.html

根据二十条措施和《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本文来源于正道心理正道心理-https://www.psyzd.com/16360.html

二十条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本文来源于正道心理正道心理-https://www.psyzd.com/16360.html

对每个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和行为,都是不违法的。而公权力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即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都应该禁止。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和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正道心理正道心理-https://www.psyzd.com/16360.html

1、有当事人或警察声称执行防疫措施时,我应该怎么做?本文来源于正道心理正道心理-https://www.psyzd.com/16360.html

为防止不法之徒假借防疫为由行违法犯罪之事。应做到如下几点:本文来源于正道心理正道心理-https://www.psyzd.com/16360.html

  1. 询问并记录其身份、姓名、单位、工作证件编号等。
  2. 向其索要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3. 保留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

2、当有当事人或警察声称执行防疫措施时,拍照录像保存证据合法吗?本文来源于正道心理正道心理-https://www.psyzd.com/16360.html

答:可以,拍照是完全合法的,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详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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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 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人民警察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但应注意,以下行为行为应禁止。

  • 过分贴近民警面部,带有挑衅性的拍摄行为。
  • 拍摄过程中反复向民警发问或故意滋事谩骂,以监督为名逃避处罚的。
  • 拍摄行为影响到民警、救护人员的正常履职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
  • 未经允许拍摄暴恐、反扒、缉毒、凶杀等涉及侦查秘密的现场。
  • 拍摄后故意歪曲事实、恶意传播的。
  • 拍摄行为侵犯案件当事人、证人隐私。

2.村民委员会、街道办、居委会是否有权决定风控?

答:不能。如果不能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文或公告则涉嫌违法犯罪。查看具体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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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42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这些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六条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等都是民事主体,不是行政主体。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没有任何形式的行政权力。

3.村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小区门卫、志愿者是否有权以疫情为由,采取封门或限制人员出入?

答:无权。涉嫌非法拘禁;毁坏私人财物;违反消防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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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描。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兼罚法》第十八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未经本人许可,防疫人员、志愿者能否强行进入居民房屋?

答:不能。属于犯罪行为。除公安机关表明身份,并提供有效的法律授权的文书外。其他任何方式或任何人强入民宅都涉嫌犯罪。可以采取任何方式依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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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5条专门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指导意见》第15条对“行凶”作了例举性的规定。具体而言,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二是“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指导意见》第15条还明确:“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5.警察是否可以随意查看我身份证信息?

答:不能。只有在法律指定下的地域或法律规定的范围情况下可以,否则是涉嫌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警察执法时只是在执行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一切都要依据法律执行。执法过程中如违反以下情形的则涉嫌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可向办理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直接拨打公安部(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举报电话:12389 )举报投诉。查看详情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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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7、警察可以随意查看我手机吗?

答:公民的隐私权和通信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手机及其通信是属于个人隐私。法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如果无故恣意检查手机,等同于搜身,是涉嫌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可以拒绝的。如果怀疑警察滥用职权可以向警局督察处投诉。或拨打公安部(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举报电话:12389 )投诉举报。查看详情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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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